1、消防應急燈和安全疏散指示燈必須備有兩個電源,即正常電源和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備用電源一般由自備發電和蓄電池供給,如采用蓄電池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小于200min。
2、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照度不應低于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樓梯及其他疏散路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以及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部位,亦須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0M。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應設玻璃和其他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4、疏散樓梯間應用明顯標志標明所在部位和層數,使樓內人員及時了解自身所處的位置,以利于安全疏散。
5、用于消防疏散的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上、出口的頂部或頂棚上(適用于消防雙頭應急照明燈,消防應急吸頂燈,消防應急筒燈/射燈等)
6、雙頭消防應急照明燈,多見安裝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門框上方或墻面上方,樓梯拐角處等位置,距離地面2.2米左右的位置安裝,較長距離的疏散通道應該按照消防部門的指導,或者根據應急燈具在實際的使用場所的光照亮度,以適當增加燈具的布燈密度,合理的設置安裝。
7、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或安全出口指示燈的安裝距離不應大于20米。
8、在工程設計中,為了方便平時維護與管理,消防應急照明好按層以專用饋電回路供電。
9、在火災狀態下,靠近地面的煙少、氧氣多,人疏散的本能反應是彎腰或匍匐前進,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安裝帶來的均勻照度更為有效。所以應提倡低位安裝,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應急照明。
10、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
11、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并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同時可以使用消防寶進行應急照明的維護保養,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能正常使用。
12、做好配電線路的防火保護,暗敷時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0mm;明敷時穿金屬管,并在鋼管外面刷防火涂料或采用其它防火措施;線路采用防火電纜或耐火電纜、電線。
13、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14、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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